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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的通知

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16-04-08 10:41:00:瀏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提升注冊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水平,促進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依法執業,誠信經營,提高行業社會公信力,中稅協制定了《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并經五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

(試行)

201493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五屆三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注冊稅務師依法、公正執業,規范執業行為,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文明禮貌、熱心公益。

第三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遵守本規范,履行相應的職業責任和社會責任,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稅法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以誠信為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和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執業過程中獲取的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七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維護職業聲譽,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二章  誠信執業

第八條  注冊稅務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正直自律,誠實守信,規范執業。

第九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認真履行協議,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間、時效和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嚴格守約,全面履約。

第十條  注冊稅務師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協助或慫恿稅務公職人員違反法律。

第十一條  委托人委托事項屬于法律法規或執業規范所禁止的,注冊稅務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者予以拒絕。

第十二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注冊稅務師不得將委托人所托事務轉托他人辦理。

第十三條  如果業務報告、申請資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冊稅務師應當及時改正:

(一)含有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二)含有缺少依據的陳述或信息;

(三)存在遺漏或表達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注冊稅務師和從業者執業行為規范有序。

十五 注冊稅務師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關系,不得聯合抬高或壓低業務收費,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對外宣傳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許貶低、詆毀同行。

第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從稅務師事務所離職,未經許可不得帶走客戶資料,不得利用原單位客戶資源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建立注冊稅務師行業誠信檔案,施行誠信紅黑名單制度,記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的誠信情況及獎懲信息,把恪守誠信者列入“紅名單”,把失信違規者列入“黑名單”。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負責誠信檔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負責進行誠信調查,出具誠信證明。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參與公開招標時,應當主動出具誠信證明。

第三章  獨立性

第二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應當保持獨立性,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自己的職業判斷。

第二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承辦委托人業務,如有下列情形,應當主動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并請求回避:

(一)與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業關系或涉及直接經濟利益的;

(二)與委托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三)稅務師事務所的收入過分依賴委托人,且委托人提出不當要求的;

(四)稅務師事務所受到解除業務關系威脅的;

(五)項目組成員受雇于委托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注冊稅務師執業的獨立性。

第四章  客觀公正

第二十四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客觀、公正,不得因利益沖突、個人偏見或其他因素影響自己的職業判斷及結論。

第二十五條  發生因他人或其他因素導致職業判斷可能出現偏差或不當影響的情形,注冊稅務師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或終止業務。

第二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及屬性。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提供不實資料的,注冊稅務師不得對其出具業務報告,應當終止執行業務。

第二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不得做虛假承諾,誤導他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協同委托人實施違法違規的行為。

第五章  專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持續了解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正確執行。

第三十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通過自學、培訓和實踐,獲取和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通過不斷學習,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確保為委托人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應當指導業務助理人員開展業務工作,并承擔助理工作的最終責任。

第六章  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注冊稅務師未經委托人允許,不得向稅務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獲取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注冊稅務師不得利用所獲取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懲戒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主動防止有損職業道德的行為發生,發現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者應當上報所屬地方稅協。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注冊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中稅協和地方稅協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組織實施懲戒。

第三十七條  懲戒方式包括:

(一)談話提醒、訓誡并責令改正;

(二)責令檢討、道歉;

(三)業內通報批評;

(四)列入 “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曝光;

(五)取消會員資格并公告。

第三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的其他從業人員發生違規行為的,參照本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注冊稅務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中稅協或地方稅協提請行政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2014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