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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2014年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工作方案》及《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制定辦法》的通知

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16-04-08 11:03:00:瀏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了做好2014年執業準則制定工作,現將《2014年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工作方案》及《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制定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工作方案

    按照中稅協2014年執業準則制定工作計劃,今年將研究制定《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納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稅務咨詢服務業務準則》、《爭議代理服務業務準則》和一系列程序性準則。同時將成立兩個課題組,分別研究制定《企業重組服務業務準則》和《特別納稅調整鑒證業務準則》。
    一、分工安排
    (一)涉稅鑒證類
    涉稅鑒證類準則專題組總負責人:中稅協執業準則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副會長、北京洪海明珠稅務師事務所所長 郭洪榮
    1.《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云南稅協
    2.《納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納稅異常稅負偏低企業特定稅種納稅情況鑒證;企業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安徽稅協
    (二)涉稅服務類
    涉稅服務類準則專題組總負責人:中稅協執業準則委員會副主任、大連注稅管理中心主任、大連稅協秘書長  曲軍
    1.《稅務咨詢服務業務準則》——廣東稅協
    2.《爭議代理服務業務準則》(代辦稅務行政復議、代辦稅務行政訴訟、代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涉稅司法鑒定)——北京稅協
   (三)程序性準則——大連稅協
    1.《業務承接準則》
    2.《業務計劃準則》
    3.《業務證據準則》
    4.《納稅審核準則》
    5.《業務記錄準則》
    6.《業務報告與結論準則》
    (四)課題類
    1.《企業重組服務業務準則》課題組負責人為廈門稅協。
    2.《特別納稅調整鑒證業務準則》課題組負責人為大連稅協。
    二、工作進程
    2014年3月同時啟動涉稅鑒證類和涉稅服務類準則制定工作,7月完成初稿,2014年8月—11月適時召開專題會完成修訂稿后,于11月底前報中稅協(準則部)。
    三、課題組負責人職責
    (一)根據課題研究的需要,制訂相應工作計劃,明確課題實施方案,確定課題組人員組成(可在全國范圍內提出人員名單,由中稅協秘書處準則部協調解決)。
    (二)按照課題研究進程,適時組織組內人員召開研討會征求意見。
    (三)根據中稅協匯總的專家委員、業務骨干的意見修改定稿。
    (四)在小組中建立人才信息庫。
    四、中稅協秘書處準則部職責
    (一)擬訂執業準則制定工作方案,搜集執業準則和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相關資料。
    (二)跟蹤準則制定進程,推動課題研究成果,提出準則制定順利實施的各項保障措施,做好服務工作。
    (三)邀請有關部委司局進行溝通指導,協調解決在制定執業準則過程中的問題和訴求。
    (四)組織每項準則在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通過網絡、研討等形式充分吸收專家委員、地方稅協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意見。

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制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和制定依據)
    為了規范執業規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進注冊稅務師依法執業,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規范定義)
    本辦法所稱執業規范,是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和地方協會制定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及指南。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執業規范的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原則)
    制定執業規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堅持民主、科學、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工作模式)
    按照中稅協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模式,開展執業規范制定工作。
    第六條  (制定規則)
    執行規范可以使用“辦法”、“準則”、“指南”等名稱,但不得稱 “條例”、“實施細則”、“通知”。
    執業規范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內容。
    執業規范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圓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七條  (規劃體系設計)
    規劃體系設計,執業規范按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分別建立兩大類執業規范體系,每類執業規范體系均按程序執業規范和具體業務執業規范分別進行設計。程序執業規范,如:業務承接指南、約定書指南、計劃指南、證據指南、報告指南等。具體業務執業規范,如: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指南、土地增值稅鑒證業務指南、稅務代理業務指南、稅務咨詢業務指南等。
    第八條  (規劃體系調整)
    規劃體系調整,應廣泛調查研究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開展情況,對于成熟的需要規范的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按操作程序進行歸類,確定需要立項的執業規范業務模型,調整執業規范規劃體系。
    第九條   (起草)
    執業規范文件起草工作,由中稅協準則部作為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準則委員會專家組成員起草文本。
    第十條   (民主參與)
    起草文本時,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相關各方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一條  (審核)
    中稅協秘書處對負責形成起草文本的合法性審核。未經中稅協秘書處審核的執業規范文件,中稅協辦公室不予核稿,協會領導不予簽發。
    第十二條  (送審資料)
    準則部將起草文本送交審核時,應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對起草文本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協調情況、日常清理結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制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文件的名稱、文號。必要時,提供紙質或電子文本。
    (三)會簽單位及其他被聽取意見單位的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內容)
    中稅協秘書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起草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民主、科學、公開原則和制定規則的要求;
    (三)是否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并對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四)是否符合結構技術規范、語言表述技術規范、規則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審核處理)
    中稅協秘書處應當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和相關問題,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聽取意見,或者對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見采納情況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聽取意見或作出進一步說明;
    (二)認為起草文本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三)認為起草文本沒有問題的,提出無異議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審核無異議的處理)
    經審核無異議,或者雖有不同意見但經過協商已與起草部門達成一致的,中稅協秘書處應當在簽署同意意見后,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協會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  (存在意見分歧的處理)
    對審核中存在不同意見且經過協商仍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文本,中稅協秘書處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門,由起草部門將各方意見、理由及相關材料報協會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
    第十七條  (簽發公布)
    執業規范文件應當由協會領導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及時在《注冊稅務師雜志》、中稅協網站刊登。
    第十八條  (跟蹤)
    中稅協準則部和秘書處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執業規范文件的施行情況。
    第十九條  (備案)
    中稅協應當于執業規范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執業規范文件,應當填寫《執業規范文件備案報告表》,并報送執業規范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條  (清理)
    中稅協及地方協會應當對自身制定的執業規范進行清理,并及時公布清理結果。
    (一)清理中發現執業規范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1.執行時間過期;
    2.調整對象滅失。
    (二)清理中發現執業規范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銷或廢止:
    1.違反上位法規定;
    2.已被后文廢止。
    (三)清理中發現執業規范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訂:
    1.與中稅協有關文件相矛盾;
    2.與中稅協有關文件相重復;
    3.存在執行漏洞或者難以操作。

第三章  結構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  (總體結構)
    執業規范的總體結構,按照相互邏輯順序關系、事物發展的過程安排,基本順序是:總則、分則、法律責任和附則。
    內容的編排方法如下:
    (一)通常由一般到具體、由總到分、由大到小、由宏觀到微觀;
    (二)主體性規定置前,行為性規定置后,主體、行為混合型的,較大的主體和行為置前,較小的主體和行為置后; 
    (三)重點的核心的內容置前,次重的輔助的內容置后;
    (四)偏重行政許可的內容置前,偏重一般行政管理行為的置后;
    (五)有先決條件的規定置前,沒有先決條件的規定置后;
    (六)體制性規定置前,實施性規定置后。
    第二十二條  (章的結構)
    章是執業規范結構最大的單元,其次是章內的節。章一般不少于四條,節一般不少于兩條。
    執業規范文件中某一方面或某一類規定集中起來,按類別確定章的名稱,分別構成若干章。
    章中的條文較多且有若干組相對獨立的內容時,分組集中按類別確定節的名稱,分別構成若干節。
    第二十三條  (條、款、項、目的結構)
    條、款、項、目是執業規范構成的基本單位。條內可設款或設項,款內可設項,項內可設目。
    第二十四條  (條、款、項、目的設計)
    條的內容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一條一般只規定一件事項。條按照從一般到特殊、從抽象到具體、從共性到個性、從全局到局部的順序展開。執業規范草案在條的序號之后加注條旨。條旨作用在于指明和指引該條所規定的內容,是條的名稱。
    款是條中的自然段。條的內容包含兩層以上相關聯意思的可以分款。一條只有一個自然段的為條,一條有兩個自然段以上的,一個自然段為一款。條中一般不超過四款(自然段)。
項是比款小的單位,內容更單一,包含一類或一種情形,通常至少要3項,如果少于3項,可以不分項。項前有一段引導語和若干項結合起來作為一個自然段看待,前面的項后面用分號;最后一項用句號。
    目,項的內容仍需細分的,可以設目。
    第二十五條  (序號編排方法)
   執業規范文件中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四章  語言表述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名稱構成)
    執業規范名稱構成的基本范式:行業名稱+規范事項+規范類別。
    行業名稱使用“注冊稅務師”。規范事項范示:業務對象+程序類型,如: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指南、稅務行政聽證代理業務指南等。規范類別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 “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
    執業規范的題注是名稱的附屬部分,表明該執業規范由哪個機關、哪年哪月哪日制定,哪年哪月哪日修訂或修正,最后用括號括起來。
    第二十七條  (總則)
    總則是總的規則、原則,對執業規范起統領作用,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概念界定或解釋、原則、適用范圍等。
    (一)制定目的按照由近及遠、具體到抽象、直接到間接、微觀到宏觀層層遞進的邏輯順序表述,主要強調制定的針對性、正當性、目的性,忌用空話、套話、大話。
    (二)制定依據寫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避免使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套話,直接寫“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實際需要”。實際需要是制定的實踐根據。
    (三)執業規范中的用語概念界定或解釋,只能確定一種本規范使用的特定含義,避免不同人的不同理解。執業規范中的用語概念界定或解釋,與一般語匯的詞義不完全等同,可以通過擴大或者縮小詞義的方式,擬制一個執業規范的用語概念和指定義。用語概念界定或解釋應當遵循定義的邏輯規則,避免同義反復,避免使用否定詞。貫穿法律法規始終的基本概念,通常寫在總則第二條。個別條款中專業術語的概念界定或解釋,在附則中作概念界定或解釋。
    (四)執業規范的原則,可以是某事項的管理原則,也可以是某事項的基本管理制度,應當提煉準確,高度凝練并能統領執業規范的內容,執業規范中的具體規定不得與原則相矛盾。具體執業規范條文較少或內容單一的,可以不寫原則。
    (五)執業規范適用范圍,包括:主體范圍、行為范圍、地域(空間)范圍、時間范圍。
    第二十八條  (分則)
    分則是執業規范的中心內容,是總則的具體化,主要規定權利義務、部門管理職權與職責、辦事程序、一些具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執業規范的邏輯結構,包括:規范適用的條件、執業行為模式、執業違法責任。執業行為模式按性質分為: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
    (一)授權性規范是賦予稅務師事務所權利的規定,一般在權利的主體之后使用“可以┄┄”、“有權┄┄”、“有┄權利”、“不受┄┄侵犯”、“不受┄┄干涉”的句式表述。設定授權性規范,一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二是有利于實現憲法、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權利和國家機關權力;三是兼顧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協調社會關系;四是稅務師事務所權利的規定應當具體明確,上位法對權利未作限制的,執業規范不得作限制性規定。
    (二)義務性規范是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履行義務的規定,一般在義務主體之后使用“應當┄┄”、“必須┄┄”、“有義務┄┄”“有┄義務”、“有責任┄┄”的句式表述。設定義務性規范,一是不能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之外增加稅務師事務所的義務;二是義務應當具體可行;三是一個條文只設定一項義務,有關聯的幾項可以分款或分項規定。
    (三)禁止性規范是不允許作為的規定,一般使用“禁止┄┄”、“不得┄┄”的句式表述。設定禁止性規范,一是針對跌破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所容忍底線的行為;二是針對有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三是針對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是針對違反稅收具體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執業責任)
    執業責任部分主要規定對違反執業規范行為追究的懲戒措施。
    執業責任有三種寫法,一是設立“執業責任”一章寫在文件后半部分;二是寫在具體條文之后;三是執業責任形式在法律開始時專章交代清楚,后面再列舉行為規范和應承擔的責任方式。執業規范創制是對有關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補充,應按照“不抵觸、不重復”的原則,對上位法明確的執業責任不再重復,采取概括式寫法,如“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XX法規定處罰?!被蛘摺斑`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br />     第三十條  (附則)
    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性事項、附帶的用語解釋、施行日期、廢止舊法規等內容。
    (一)過渡性條款設置在施行日期條款之前,一般表述為“本辦法施行前┄┄(某種事實),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XX(期限)內,按照本辦法XX條(或“有關”)規定┄┄(如何處理)?!?br />     (二)施行日期一般自通過之日到施行日期需要一個準備期間,確定施行日期應當為稅務師事務所和中稅協按新規定辦事提供合理的準備期限。
    (三)文件的修正、修改、修訂。制作規范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單獨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執業規范文本。采用修改決定形式的,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執業規范文本。采用執業規范修訂形式的,公布新的執業規范文本,執業規范實施日期為修訂后的實施日期。修訂的執業規范需要明確規定原相關執業規范停止施行,表述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四)文件廢止。制定執業規范時,在執業規范條文中規定廢止相關執業規范的,表述為:“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聊辍猎隆寥盏凇翆弥袊远悇諑焻f會第×次會議通過的《注冊稅務師××指南》同時廢止?!眴为毻ㄟ^一個決定廢止執業規范的,表述為:“×年×月×日第×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第×次會議通過的《注冊稅務師××指南》自×年×月×日起廢止?!?br />     第三十一條  (常用詞語、數字、標點的規范)
    常用詞語、數字、標點符號的規范,見本辦法附件一《常用詞語規范》有關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